(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规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换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1、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经营者由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的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